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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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開立發票金額錯誤未作廢重開應依法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7667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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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4
條規定作廢重開,除涉及依營業稅法第
51
條及第
52
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
(本部112年9月28日台財稅字第11204569600號令廢止本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