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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開立發票金額錯誤未作廢重開應依法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7667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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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除涉及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
(本部112年9月28日台財稅字第1120456960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