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開立發票金額錯誤未作廢重開應依法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7667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4
條規定作廢重開,除涉及依營業稅法第
51
條及第
52
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
(本部112年9月28日台財稅字第1120456960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