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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7 23: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印發票而不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以實開發票場所為違章主體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160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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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應如何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乙案,應以其實際開立發票之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為違章主體分別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