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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印發票而不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以實開發票場所為違章主體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160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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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經核准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應如何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規定處罰乙案,應以其實際開立發票之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
所為違章主體分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