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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5 18: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發票記載不全或不實者應以查獲次數為準依法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909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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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應行記載事項而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之情事者,應以查獲次數為準,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