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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發票記載不全或不實者應以查獲次數為準依法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909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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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應行記載事項而未依規定記載或
所載不實之情事者,應以查獲次數為準,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