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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農業用地繼承免稅後即贈與子女追繳遺產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三發第08900346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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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88年5月20日台財稅第881914409號函釋所稱「同為繼承之人」係指在具體繼承案件中同為繼承人而言,就來函所述之例子,甲死亡,其實際繼承人為乙、丙,同為繼承之人即指乙、丙而言,不包括拋棄繼承權之丁、戊,亦不包括無繼承權之乙丙之子A、B、C,故乙就其繼承之農地移轉予丙,或丙就其繼承之農地移轉予乙時,即有上開部函之適用,惟如移轉予其他無繼承權之人,則無上開部函之適用而應予追繳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