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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者應予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114204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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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規定論處。說明:三、
○○
化工及
○○
藥品
2
公司銷售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既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亦均未載明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應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