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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者應予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114204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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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說明:三、○○化工及○○藥品2公司銷售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既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亦均未載明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