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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開立發票之統一編號欄填錯經更正仍錯誤之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6614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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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範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已訂有明文,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名稱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載錯誤,其更正後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予免罰。但經更正而仍發生錯誤者,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固以當期為原則。惟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乃營業人之權利,為避免營業人因一時疏忽或其他原因,未及時將當期所收取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而影響其權益,爰於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期敘明理由,以憑核定。至非屬當期應申報之進項憑證,自不能提前申報扣抵,其有提前申報扣抵者,稽徵機關應於收件審查時予以退件。(財政部76/01/14台財稅第7519142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