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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未領用如確無銷貨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0799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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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後,如確無銷售貨物與勞務之情事,尚無須使用統一發票,雖未於限期內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購買統一發票及申報統一發票明細表,應免依營業稅法第
47
條第
1
款「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