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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申請註銷登記經查獲有營業行為之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150663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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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於稽徵機關依法准予註銷登記前,其經查獲有營業行為者,應適用營業稅法第46條第2款申請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規定處罰;如於稽徵機關依法准予註銷登記後,查獲有營業行為者,應適用同法第45條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