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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稽徵機關於通知營業人補辦登記期間另接獲同一違章通報應併計一次裁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8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143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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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營業人未辦理營業登記,經警察局查獲通報,稽徵機關於審理並通知補辦期間內,又陸續接獲同一事實之營業稅違章案件,應如何裁罰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關營業稅法第
45
條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案件,係以稽徵機關通知其限期補辦之次數作為認定適用裁罰之標準;稽徵機關對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案件,於通知補辦期限內,陸續接獲同一違章事實之通報資料,應併計按
1
次裁罰;逾限仍未辦理營業登記,經再次通知補辦者,亦應依上開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