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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遺產土地經編定多種用途無法辦理分割時可就得減免部分依估算面積減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14897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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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一筆遺產土地經編定為多種用途,如經當事人申請,主管單位仍無法辦理分割時,稽徵機關可就其中得減免遺產稅之部分(例如:農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依地政機關估算之面積,憑以減免遺產稅。說明:二、此類因尚未辦理分割致其中得減免遺產稅之土地面積無法確定之案件,應由當事人先向主管單位申請分割或申請當地縣市政府速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38條及「地籍、地價與都市計畫釘樁作業聯繫要點」有關規定個案優先辦竣公共設施保留地地籍測量及分割登記,俟分割確定後,稽徵機關再據以核定遺產稅。惟如主管單位尚無法辦理分割時,稽徵機關可憑地政機關估算之面積,為徵免依據;待日後土地分割確定如面積有增減時,再依法辦理補退稅款。三、前述依估算面積核定遺產稅之案件,應由稽徵機關另予列管,定期追蹤土地分割情形,並於完稅證明書上加蓋戳記註明,日後仍應依分割確定面積補退稅款字樣,俾當事人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