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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法免稅之農業用地如嗣後有部分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就該部分追繳稅賦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02994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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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有關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規定,是否需所有之農業用地全部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始有其適用疑義乙案。說明:二、按「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一、……。六、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5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編者註:本款內容已於89年1月26日修正)所明定。準此,稽徵機關於核定遺產稅時,應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之農業用地,依首揭規定辦理,嗣後該等免稅之農業用地,如有部分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情事,再就該未繼續經營部分追繳應納稅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