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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主管機關核准休耕之稻田仍得依本法第17條及第20條減免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41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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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核准休耕之稻田並非同意其變更使用,政府可隨時視農業生產之需要責其恢復生產,故仍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編者註:現行法第6款)及同法第20條第5款(編者註:現行法第1項第5款)有關農業用地減免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規定辦理。(編者註:89年1月28日以後改以農政單位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免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