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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漏報被查獲之遺產土地仍有本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3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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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為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編者註:現行法第6款)規定要件者,即應依法扣除該土地價值,免徵遺產稅,與該農業用地是否已列入申報或係漏報被查獲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