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洪君等因遺產土地所有權狀滅失,未能辦妥該土地抵繳遺產稅或捐贈政府,以致滯欠遺產稅款,被限制出境乙案,經據洽內政部函復略以:似此情形得比照該部71年台內地字第82024號函規定,由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繼承登記後,以憑抵繳或捐贈政府等情,希即通知並協助洪君等依照上述規定辦理。
附件:內政部73年8月15日台內地字第251689號函
主旨:關於遺產土地之所有權狀滅失者,其納稅義務人以該土地申請抵繳遺產稅時,可否移轉登記為國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按「申辦繼承登記,原權利書狀滅失無法檢附時,得由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註明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後,免再檢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書及公告30日,並於登記完畢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67條)規定將原權利書狀公告作廢。」前經本部71年4月30日台內地字第82024號函釋有案。本件繼承人以遺產抵繳遺產稅或將之捐贈政府,如其權利書狀遺失,可比照本部上開函釋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