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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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照承攬工程未滿月應依查獲銷售額換算以決定適用之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068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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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未辦營業登記,擅自承攬工程,其施工前後月份均未滿月,應按查獲銷售額除以實際營業日數,再乘以
30
天計算每月銷售額,並依其每月銷售額是否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決定應適用營業稅法第
10
條或第
13
條規定之稅率。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