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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無照承攬工程未滿月應依查獲銷售額換算以決定適用之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068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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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未辦營業登記,擅自承攬工程,其施工前後月份均未滿月,應按查獲銷售額除以實際營業日數,再乘以30天計算每月銷售額,並依其每月銷售額是否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決定應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或第13條規定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