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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其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60216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其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除依營業稅法第
45
條規定處罰外,無同法第
51
條規定漏稅罰之適用。說明:二、查獲營利事業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案件,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
10
條至第
13
條規定之稅率,補徵營業稅,本部
75/08/11
台財稅第
7554563
號函核釋有案。又對於未辦登記擅自營業者,如經查獲其未滿
1
個月之銷售額,應換算為全月銷售額,如換算之全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既無應納稅額,無須按漏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