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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02: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應按業別規模補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545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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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課徵營業稅之稅率,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之規定;查獲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案件,補徵營業稅時亦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