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應按業別規模補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545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課徵營業稅之稅率,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
10
條至第
13
條之規定;查獲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案件,補徵營業稅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