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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被查獲應補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7567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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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銷售額被查獲者,其銷售額應依法計算補徵營業稅及所得稅並送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說明:二、小規模營業人擅自擴大營業項目,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除應依營業稅法第
46
條第
1
款規定處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行為罰外,有關該項被查獲未包括於原查定銷售額內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另按同法第
51
條第
7
款規定補稅送罰。(編者註:擇一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