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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查定課徵之營利事業實際營業額大於查定額者應予補徵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63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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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狹小、交易零星,依法查定營業額課徵營業稅之營利事業,經查定課徵後,如經稽徵機關查獲其私設帳冊或有關進貨資料核計之實際營業額,大於原查定之營業額者,應按其實際之營業額,依照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扣除原查定已納稅額之差額,予以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