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9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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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進口模具運送課稅區加工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6317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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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將由國外進口之模具運送課稅區委託加工生產,不論係按其「使用費」或模具本身「完稅價格」課徵關稅,依營業稅法第
5
條第
2
款及第
41
條規定,於模具運往課稅區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並依同法第
20
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