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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進口模具運送課稅區加工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6317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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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將由國外進口之模具運送課稅區委託加工生產,不論係按其「使用費」或模具本身「完稅價格」課徵關稅,依營業稅法第5條第2款及第41條規定,於模具運往課稅區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並依同法第20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