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合併時消滅公司之累積留抵稅額應退還予存續或新設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742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依同法第
3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既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消滅公司毋須開立統一發票。二、至消滅公司之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第
3
款
及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前段規定,應退還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受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