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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裝修租用建築物供經營旅館其支出之溢付稅額可予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字第09104583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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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裝修租用之建築物,供經營旅館業務使用,相關裝修工程款等裝潢設備支出,是否屬固定資產乙案。說明:二、本案如經查明該公司申報之裝修工程確係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可認屬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之固定資產-租賃權益改良項目,該公司申請依營業稅法規定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應查明後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