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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裝修租用建築物供經營旅館其支出之溢付稅額可予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字第09104583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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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
公司裝修租用之建築物,供經營旅館業務使用,相關裝修工程款等裝潢設備支出,是否屬固定資產乙案。說明:二、本案如經查明該公司申報之裝修工程確係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
1
年以上,可認屬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7
條之固定資產-租賃權益改良項目,該公司申請依營業稅法規定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應查明後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