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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委建人進口供設置於遠洋漁船之固定資產其營業稅得比例申報退抵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612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
海洋公司委託
○○
造船公司建造遠洋漁船,委建人進口供設置於該遠洋漁船之冷凍設備零件等固定資產,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應於取得漁業執照並辦妥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後,以該公司實際營業項目為準,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核實計算退抵稅額及辦理稅額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