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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4 08: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經買方挑選後未出售部分退運出口其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37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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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進口珠寶經買方挑選後,未出售部分立即辦理退運出口,致其進口上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申報之銷項稅額,上開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又為簡化手續,本案授權查明辦理,無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