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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經買方挑選後未出售部分退運出口其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37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
公司進口珠寶經買方挑選後,未出售部分立即辦理退運出口,致其進口上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申報之銷項稅額,上開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又為簡化手續,本案授權查明辦理,無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