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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01: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只在海外銷售漁貨者其累積留抵稅額可核實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2692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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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經營遠洋漁業,如因漁貨係在國外基地銷售,在我國境內又無其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致其在國內支付已申報之進項稅額無法扣抵,此累積留抵之進項稅額准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又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逕行核定,免再逐案報經本部核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