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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只在海外銷售漁貨者其累積留抵稅額可核實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2692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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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經營遠洋漁業,如因漁貨係在國外基地銷售,在我國境內又無其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致其在國內支付已申報之進項稅額無法扣抵,此累積留抵之進項稅額准依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又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逕行核定,免再逐案報經本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