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爾夫球場支付土地開發成本之進項稅額如有溢付准予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278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經營高爾夫球場營業人支付土地開發成本之進項營業稅額,核屬取得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如有溢付者,應依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