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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1 03: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欠繳之營業稅額確定後得逕以其累積留抵稅額辦理抵繳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247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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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含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應納之營業稅額經確定後,稽徵機關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逕以其現有之累積留抵稅額辦理抵繳,同時函知營業人更正後之累積留抵稅額金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