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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欠繳之營業稅額確定後得逕以其累積留抵稅額辦理抵繳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247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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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含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應納之營業稅額經確定後,稽徵機關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逕以其現有之累積留抵稅額辦理抵繳,同時函知營業人更正後之累積留抵稅額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