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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累積留抵稅額可否抵繳滯欠之營業稅罰鍰滯納金及利息等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5462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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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人涉嫌違章,依營業稅法規定裁處罰鍰之案件,雖未提起行政救濟或已提起行政救濟而未以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相當之金額提供擔保者,於案件確定後,仍准以現有之累積留抵稅額抵繳其罰鍰。三、營業人前期欠繳之營業稅、滯納金及利息,均准以現有之累積留抵稅額辦理抵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