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1 02: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不得以留抵之溢付營業稅額抵繳其他欠稅及罰鍰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2553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二、按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前段既明文規定,第1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則營業人所欠繳者如非為營業稅,自無上開法條之適用。本案○○營造有限公司欠繳之印花稅及罰鍰,依上開規定尚不得由該公司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前段之累積留抵稅額予以扣除。三、惟查○○營造有限公司已申請獲准解散登記,不再繼續經營業務,該公司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退還溢付稅額時,該項留抵稅額即屬該公司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自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規定,抵繳該公司之欠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