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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不得以留抵之溢付營業稅額抵繳其他欠稅及罰鍰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2553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二、按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前段既明文規定,第
1
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則營業人所欠繳者如非為營業稅,自無上開法條之適用。本案
○○
營造有限公司欠繳之印花稅及罰鍰,依上開規定尚不得由該公司依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前段之累積留抵稅額予以扣除。三、惟查
○○
營造有限公司已申請獲准解散登記,不再繼續經營業務,該公司依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申請退還溢付稅額時,該項留抵稅額即屬該公司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自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29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之規定,抵繳該公司之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