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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汽車業票價不滿10元其每期溢付稅額准予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6614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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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經營客運業務之公共汽車運輸業,如因每次承載旅客之票價不滿
10
元,免予加徵營業稅,致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者,其每期溢付稅額經查核無訛後,准予退還。說明:二、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自本函發布日起授權該管稽徵機關逕行核定。
(財政部
75/10/29
台財稅第
7564836
號函、財政部
77/09/17
台財稅第
770661420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