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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汽車業票價不滿10元其每期溢付稅額准予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6614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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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經營客運業務之公共汽車運輸業,如因每次承載旅客之票價不滿10元,免予加徵營業稅,致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者,其每期溢付稅額經查核無訛後,准予退還。說明:二、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自本函發布日起授權該管稽徵機關逕行核定。(財政部75/10/29台財稅第7564836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