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開始營業前取得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得核實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661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
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正在籌備期間,尚未開始營業,其取得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准予在辦妥營業登記後,依照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進項貨物確屬該公司所使用,核實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