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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複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稅捐者可申請退還或留抵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502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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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經銷商於12月份銷售汽車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稅捐後,因客戶請領次年份牌照須將原開立發票收回作廢另行開立,致重複繳納稅捐,如經查明屬實得申請退還或留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