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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分支機構發生變更事項應由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異動通報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7311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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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部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款之營業人,如發生分支機構新增、註銷或變更事項時,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依其申請事項辦理異動,免再由營業人之總機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