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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由總機構合併申報其所屬單位明細表修正格式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5477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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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營業人申請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所屬單位明細表修正格式(如附件)。說明:二、營業人申請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案件,營業人總機構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就明細表所列項目與其稅籍資料詳加核對,必要時得洽請營業人提示有關證明文件查核。三、營業人申請總繳案件應按本部核准函所指定之月份開始按營業稅法38條第2項規定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