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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無對外營業之連絡處其取得進項憑證可併總機構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52257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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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連絡處如無對外營業,所支付之水、電費用進項憑證,可併總機構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