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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商從事救難服務之報酬應由勞務買受人報繳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20047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
○○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付與荷蘭商
○○
海事救助公司在我國境內提供救難服務之報酬,應依營業稅法第
36
條規定報繳營業稅。說明:二、技術服務報酬與保險給付係屬兩種不同性質之給付,前者為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後者為保險人給與保險受益人之給付金。三、外商荷蘭
○○
公司在我國境內既無固定營業場所,亦無營業代理人,其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收入,應由勞務買
受人(即
○○
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