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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支付國外仲介者佣金課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6125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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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司支付國外仲介者推薦業務之佣金,如該國外仲介者為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由○○公司依照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依法繳納營業稅。說明:依營業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其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如銷售勞務為國外之個人,應無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