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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代理國外雜誌社向我境內營利事業承攬廣告納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432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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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代理國外雜誌社向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承攬廣告,在國外刊登所收之廣告費部分:該買受廣告之營利事業係屬購買國外勞務,除該營利事業(買受人)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辦理外,至於貴公司收取轉付之廣告費如無差額,且取得國外雜誌社開立買受人載明為該營利事業之憑證者,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規定,得以該憑證交付該營利事業,貴公司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惟如取得國外雜誌社開立之憑證買受人欄(抬頭)載明為貴公司者,應認屬貴公司購買國外廣告勞務,貴公司除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向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收取廣告費時,依法以該廣告費為銷售額,按規定之稅率計算銷項稅額開立統一發票,並依限報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