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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撞球桌球釣魚場等平均每月銷售額逾20萬者應核定其按期報繳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620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等平均每月銷售額逾
20
萬元者,應依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1
節計算營業稅額並照同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報繳營業稅。說明:二、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等之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第
26
款規定,固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惟其每月銷售額逾
20
萬元時,仍應核定按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1
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同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按期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