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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准免申報銷售額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6250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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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依法既准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每月之銷售額,應准免予申報,以資簡化。但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請退還。